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中卫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中卫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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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2、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契约)、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使用证、市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
3、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
4、个人信用报告;
5、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改革前: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现行中: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职工持贷款资料到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审核、审批—职工签订合同—职工办理贷款房产抵押手续—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贷款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中卫市规划⑴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⑵购买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计税金额的60%。
现行中:中卫市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年利率为4.0%,5年以上年利率为4.5%。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后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从次年1月1日起按新利率执行。
注: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贷款额度:
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期限:
最长贷款期限为2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在1年以上的实行月均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